平度市矿区石墨矿(整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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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矿区,石墨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字〔2016〕121 号)、平度市自然资源局《平度市固体非煤矿山整合

工作实施方案》等要求,平度市李园第三石墨矿拟与青岛市平度建庆石墨有限

责任公司刘家寨石墨矿区南段进行资源整合,双方共同出资成立青岛和建兴石

墨有限公司,由青岛和建兴石墨有限公司对整合后矿区范围内石墨资源储量进

行统一开发。整合后矿区面积 0.6995km2,开采标高为-20.0m 以浅,设计生产

规模为 60 万 t/a。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

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6〕21 号)要求,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

矿许可证前,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为了贯彻落实矿山

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减少矿山建设

及生产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改善矿山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青岛和

建兴石墨有限公司委托青岛地质工程勘察院编制《青岛和建兴石墨有限公司平

度市刘家寨矿区石墨矿(整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二、编制目的

一是查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现状和隐患,对矿山生产活动造成的矿山地

质环境影响进行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

治理恢复分区,制定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措施,使因矿山开采对地质环境

的影响和破坏程度降到最低,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和治理恢复提供

技术依据;二是查明矿山土地利用现状、明确土地损毁现状及分布、损毁土地

类别、数量、损毁时间、损毁程度,预测后续开采对土地的损毁,根据损毁现

状和预测损毁情况综合制定土地复垦规划、统计复垦工程量并编制复垦预算,

为土地复垦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土地复垦费预算等提供参考依据。

主要任务为:

2

1、通过收集资料与野外调查,实地开展矿山地质环境及土地资源调查,查

明矿区地质环境条件和土地资源利用现状。

2、查明矿区地质环境问题、地质灾害现状及造成的危害;查明矿区各类土

地的损毁情况,分析研究主要地质环境问题的分布规律、形成机理及影响因

素,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和土地损毁进行现状和预测评估。

3、在评估的基础上,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和确定土地复

垦区、复垦责任范围。

4、从技术、经济、土地适宜性和水土资源平衡等方面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

理与土地复垦可行性进行分析。

5、提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修复与土地复垦技术措施,矿山地质环境监

测、土地复垦监测和管护方案,明确各项工作的目标任务。

6、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分阶段进行工作部署,并明确今后

五年工作安排情况。

7、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土地复垦工程的经费估算,提出矿山地质

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的保障措施。

三、编制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 28 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2019 年 8 月 26 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 4 月 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九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 年 8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七十四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三十九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 年 12 月 27 日国务院

令第 256 号);

6、《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3

7、《土地复垦条例》(2011 年 3 月 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2 号);

8、《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自然资源部2019年

7月16日修正,2019年8月23日发布);

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自然资源部2019年7

月16日修正,2019年8月14日发布)。

(二)地方法规

1、《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2004 年 7 月 15 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72 号修正);

2、《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3、《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4、《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2015年9月24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5、《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字

〔2015〕 156 号)》。

(三)政策文件

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4〕69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6号);

3、《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 <土地复垦条例 >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1〕50号);

4、《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

〔2016〕63号);

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通

知》(鲁政办发〔2004〕24号);

6、《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落实<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

施办法〉全面做好我省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3〕92 号);

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编报有关工

作的通知》(国土资规 〔2016〕21号)。